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精神,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把残疾人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较好地完成了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全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环境进一步优化。各级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制定实施一系列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优惠扶持残疾人的政策规定,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全社会关心重视、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为残疾人办实事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大力实施康复救助、温馨安居、扶残助学、百千万就业创业扶贫工程等重点助残项目,使广大残疾人得到更多实惠。全省有82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为10.2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免费手术,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29.1万件;为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或改建了住房,8.6万名贫困重度残疾人享受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1899名残疾考生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6000多名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大中专学生得到奖励资助;兴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249处,培训残疾人16.5万人次;兴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582处,辐射带动10万名残疾人脱贫致富;建立托养服务机构265处,机构托养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1.2万人,居家安养残疾人2.1万人;对2.6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向2.4万名下肢残疾人发放机动车燃油补贴。
(三)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成功举办了全省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我省23名运动员夺得4枚金牌、5枚银牌、3枚铜牌,2人2次打破2项残奥会记录,金牌和奖牌总数均超过上届残奥会,实现了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的历史性突破。在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上,我省25名残疾人运动员勇夺17枚金牌,为国家赢得了荣誉,为山东争了光。
(四)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坚持抓基层、打基础,90%以上的乡镇残联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选配了2104名乡镇残疾人专职干事、75231名村(社区)专职委员。培训基层残疾人干部和技术人员4万余名,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题培训班纳入全省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定期举办,提高了残疾人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143处,基本形成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的残疾人服务网络。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2.6万人次,有效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还不够完善,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残疾人事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总体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工作信息化水平。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将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残疾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实现全面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全省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优先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与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3.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统筹兼顾。以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为重点,政策、资金、项目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康复。
任务目标:实施重点康复救助工程,帮助1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45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辅助器具。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壮大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政策措施:
1.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2.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项目。加快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发挥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根据人口分布和实际需求,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5年内各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支持建立一批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支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制定省、市、县(市、区)三级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各类康复技术标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3.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和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科,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康复技术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示范性社区康复站。
4.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开展白内障复明、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与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项目,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有效康复服务。
5.落实国家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政策和辅助器具进口税费减免政策,支持辅助器具和康复产品的研发与引进。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确保场地规模、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满足服务项目和职能需要,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6.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将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培养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制定中长期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培训2500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3万名社区康复员、协调员,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梯度合理、水平提高。制定省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
7.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残疾的发生。加大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力度,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二)教育。
任务目标: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提高教育质量。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2年至3年康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确保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100%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学习,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对偏远农村地区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交通费补助。实施残疾学生免费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设区的市和残疾儿童较多的30万人口以上县(市)都要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要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3.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有条件的市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提升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办学层次,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建设成中高等教育兼容、承担残疾人和残疾人康复教育工作者培养任务、全国一流的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听力残疾考生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高等师范院校要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做好济南大学和青岛大学特殊教育专业试点工作,加强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师范学院的专业建设。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长效机制,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构建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开发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课程与教材,对特殊教育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实行全员培训。按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
7.加强手语和盲文推广工作。举办残疾人工作者手语及盲文知识培训班,使残疾人工作者掌握通用手语和盲文,增强同残疾人交流的能力
(三)就业。
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就业保护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城镇新就业残疾人7.5万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对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就业困难残疾人重点实施就业援助。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登记求职的城镇残疾人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接受职业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经培训的残疾人40%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范围,督促各类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招录公务员时,招考部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征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专产专营、优先采购等专项制度,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2.认真实施中国残联“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促进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实施“万名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扶持帮助4000名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五统一”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统计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残疾人就业状况和职业培训状况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的数据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4.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集中就业机构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残疾人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企业新录用残疾人员、残疾人大学生,开展大规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举办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建立残疾人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和奖励机制。
(四)社会保障。
任务目标: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建立以社会救助为底线、社会保险为基础、特殊福利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政策措施: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要做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要将残疾人“温馨安居工程”纳入其中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帮助1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3.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应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积极探索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和标准的优惠措施。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按规定享受参保(合)待遇。
4.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和帮助非全日制就业和个体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五)扶贫。
任务目标:实施“共享阳光—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扶持建设500个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资助5000名农村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6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措施,扶持到户到人。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获得农机购置、家电下乡等发展农业生产和消费优惠方面的补贴。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的识别机制,摸清残疾人扶贫开发对象底数。
2.进一步加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的应用和管理,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项目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中小型农业产业项目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规模化发展型经济实体,注重提高扶持带动贫困残疾人数量和扶贫成效。小额到户贷款重点用于扶持能人大户、产业化农业、手工业等适合贫困残疾人快速增收的个体经济。农村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贫困残疾人需求的特殊信贷产品,开展残疾人扶贫专项信贷服务活动,向贫困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信贷服务。
3.扎实推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通过安置、培训、辐射带动等方式,帮助更多残疾人脱贫。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社、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扩展和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能,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4.广泛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依托各种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个体需求和身体条件,开展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科目的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政府举办或间接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对培训后的贫困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扶持,并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确保贫困残疾人能受训、能就业、能增收。
(六)托养。
任务目标:示范和骨干托养机构、基层日间照料机构、居家安养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实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12万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政策措施:
1.对向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财力变化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省财政给予补助,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入院甄别标准、机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社会组织的资助及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对规范化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
2.建立健全以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重点支持基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为依托搭建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平台,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有一处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并积极向社区延伸。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依托社区和家庭,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按照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针对不同层次的托养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研究制定培训培养计划,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托养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残疾人托养服务骨干机构要定期组织辖区内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文化。
任务目标: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培养残疾人艺术人才,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作。
政策措施:
1.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农家书屋、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各级公共图书馆和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应设立盲人阅览室,定期增配、及时更新适合残疾人阅读的读物。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扶持创作、发行残疾人题材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
3.举办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全省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立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国际交流。
(八)体育。
任务目标: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健身,提高社会参与能力。加强科学训练,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在国内外残疾人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经常性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展示活动。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要结合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建立健全残奥、聋奥、特奥委员会等残疾人体育组织,开展残奥、聋奥、特奥运动。积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
2.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在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及健身路径,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根据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特殊需求,加快省级残疾人体育训练机构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15个“山东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设区的市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县(市、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
3.实施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培育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立相对稳定、有较高水平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队伍,培养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体育裁判员和医学分级人员,逐步落实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医学分级人员等级评定制度。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和科研工作,把残疾人体育纳入特殊教育和师范、体育教学计划。
4.定期举办省、市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参加全国残运会、残奥会和特奥会等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解决好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特别是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九)无障碍环境。
任务目标: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开展无障碍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对5万户肢残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为5万户聋人家庭配备多功能电子闪光门铃,为5万名盲人配备多功能智能盲杖。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广泛开展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改造,对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
2.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完善无障碍建设责任制和奖励机制。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创建工作。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宣传推广。
3.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省、市的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县(市、区)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给予扶持。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法律救助工作,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政策措施:
1.完成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省“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残疾人法律援助月”等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救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救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开展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完善残疾人驾驶汽车、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等相关优惠措施。
(十一)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任务目标: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以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2.进一步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配备基层残疾人专职干事和委员,将基层残疾人专职干事(专职委员)工作补贴(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等工作。
4.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省、设区的市残联建立专门协会活动场所,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工作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省残联配备盲人、聋人专职理事,逐步配备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理事。加大县级以上残联中青年干部和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力度。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建立全省残联系统干部培训长效机制,制定短、中期干部培训计划,加大设区的市、县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落实残疾人工作者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6.各地要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
7.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发现、培养残疾人自强典型。加大对优秀残疾人、扶残助残先进、优秀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的表彰力度,组织好第五次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和“残疾人之家”、“全省残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十二)科技、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任务目标: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残疾人事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布局,改善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政策措施:
1.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发挥互联网和门户网站的重要作用,为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和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强各级残联网站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息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基层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2.支持、推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继续实施“科技助残行动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研发及应用示范等研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研究残疾鉴定、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器具等领域的标准和技术。培育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为残疾人服务的产业品牌和企业。
3.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福利、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制定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继续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要建设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对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工程改造给予适当补助(不含青岛),无障碍设施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十三)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
任务目标:加强统计和监测,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及时跟踪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和服务标准。
政策措施:
1.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统计指标,加强基层业务台账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稳定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关工作,推进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3.充分发挥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优势,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公民权利、人道主义思想等基础性研究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劳动权益保护、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服务提供模式、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监管、无障碍等方面政策研究。
(十四)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任务目标: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发挥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1.将无障碍建设、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组织好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
2.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改进和完善对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资助办法,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竞争性投标,确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残疾人服务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慈善项目,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增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规划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各地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